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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行政救济手段

来源:综合发布时间:2023-08-15 13:42:02浏览量:字体:

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一般会想到劳动仲裁,事实上,劳动纠纷也存在多种救济手段,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行政救济手段。与劳动仲裁相比,行政救济手段在时效性、便利性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优势,本文将对其进行简单介绍。

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投诉主体

由于劳动保障检查举报和投诉的不同规定,投诉一般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劳动者提出,即投诉人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劳动者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场办理投诉手续的,则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等人员代为投诉。

2、被投诉人

投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劳动者投诉时应当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3、投诉内容

劳动者在投诉文书上应写明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存在那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劳动者还应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投诉请求。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投诉注意事项:(1)、投诉内容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2)、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一般不予受理。

4、投诉时效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5、投诉部门

劳动者可以到实际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例外情况:

1)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都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区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市但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在外省市的,劳动者应到本市相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外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3)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外省市的,那么劳动者也应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投诉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卡、工牌、饭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工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投诉文书。(应载明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7、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罚。

二、社会保险行政救济

社会保险俗称“五险一金”,具体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社保、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行为,劳动者均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1、投诉主体

劳动者本人。

2、被投诉人

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3、追缴时限:两年

起算时间: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投诉部门

当地的税务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

5、投诉材料:

1)、《员工来访登记表》;

2)、员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员工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表()、入职登记证明、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

4)、工资收入凭证原件;

5)、委托他人投诉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附图:劳动监察机构主要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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