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某高校温某某存在多项科研违法行为:在成果发表环节,其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实验数据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在项目申请环节,其基金申请书中的研究基础存在伪造、篡改;在项目执行环节,存在滥用基金项目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及两项已获资助的基金项目。案件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委务会议审定后处理。
温某某的行为横跨基金项目的申请、执行、成果发表全链条,是典型的复合型、情节恶劣科研不端:申请端伪造篡改研究基础;执行端滥用基金资金;成果端买卖论文和数据、擅用他人署名。
【原因分析】
本案反映出两个问题:个别科研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试图“走捷径”;二是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监管存在薄弱点。
【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撤销温某某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60440、8207059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并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合规指导】
研究基础必须真实可查,严禁伪造、篡改或从第三方购买;实验数据必须可追溯、可复核、可重复;基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