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建设 > 普法工作(以案释法)

撤销江苏XXX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院士企业研究院”项目的原因分析

来源: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24-02-01 15:54:05浏览量:字体:

【案情】

根据苏财教〔2020〕XX号文件,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获批建设“江苏省院士企业研究院”项目(项目编号:BM20200XX)。

项目开展期间,苏州市科技局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据项目所属区镇XX区XX镇和承担单位江苏XXX股份有限公司报告,该项目在建设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项技术研发任务指标,建成了量子通信研究所、红外传感与太赫兹研究所、工业信息安全研究所等子平台,完成了授能管控服务器、量子加密移动终端、量子随机数发生器、量子密钥加密存储卡的研发以及各项成果类产出。

项目建设期间,增加了江苏X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XXX技术有限公司、江苏XXX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为项目共建单位。各项目共建单位均独立经营,在资金使用方面未进行单独核算及专账管理,项目实际投入较合同约定金额存在较大偏差。目前,承担单位已调整研究方向,已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和发展。经承担单位综合评估并与院士团队充分沟通,申请撤销该项目。

经研究,苏州市科技局同意项目承担单位的撤销申请,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意

【评析】

撤销理由是: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增加了江苏XXX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XXX技术有限公司、江苏XXX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为项目共建单位,各公司均独立经营,在资金使用方面未进行单独核算及专账管理,项目实际投入较合同约定金额存在较大偏差。目前,承担单位已调整研究方向,已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款“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苏州市科技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苏州市科技局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

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款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专项资金单独核算职责。

【行政指导】

1.项目承担单位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3.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4.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

苏州市科技局

2024年1月31

相关文件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