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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来源:发布时间:2019-09-11 10:49:00浏览量:字体: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为大家带来了这一政策的权威解读:
  详细解读
  2015年2月召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暨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会议”,对自创区建设进行专门部署,2016年7月召开“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加快部署推进自创区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成立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省自创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省、市、区三级工作组织推进体系。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自创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016年:
  自创区R&D投入占GDP比重达到5.35%,较2014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64件,是2014年的1.6倍
  瞪羚企业达181家,在国家自创区中排名第二
  在自创区的辐射带动下:
  苏南地区科技进步贡献率从60%提高到62%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3.7万亿元
  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45%,提高3个百分点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75%,达9260家
 
  条例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自创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所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固定,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效应。二是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为科技人才“松绑”助力,优化政府服务,打造创新创业最优环境。三是有利于推动区域创新一体化。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统筹整合创新资源,推动创新要素在城市之间、园区之间之间的合理流动,加快形成一体化创新网络。
 
 
  【问题】
  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读】
  条例共九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创新创业、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人才资源、投融资服务、开放合作、服务与管理、附则,共6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自创区组成、目标定位和政府职责。
  ■ 规划与建设:主要从整合创新资源、完善产业建设布局、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条款。
  ■ 创新创业:主要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鼓励各类主体在自创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条款。 
  ■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鼓励支持创办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创新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条款。
  ■ 人才资源:主要从实施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完善职称评价机制、人才激励和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条款。
  ■ 投融资服务:主要从增加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投入、设立民营银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等方面提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相关条款。
  ■ 开放合作:主要从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研发机构、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方面提出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开放创新的相关条款。
  ■ 服务与管理:主要从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加强自主创新绩效评价、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失误错误减轻或免责等方面提出加强政府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条款。
 
 
  【问题】
  条例有哪些江苏特色?
  【解读】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特色:
  聚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条例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推进产学研结合、开展金融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把自创区加快建设成为创新高地提供法律保障。
  聚焦推进区域创新一体化
  条例在统筹创新资源配置、产业发展、重大科技载体平台建设、重大创新项目建设用地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自创区创新驱动发展整体优势,打造高效合作、协同有序的区域创新体系。
  聚焦产业科技创新
  江苏是全国制造业大省,产业实力雄厚,在自创区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峰”,对我省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的引领支撑作用。条例从培育和发展特色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开放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聚焦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条例在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政策、鼓励各地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免责、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题】
  条例有哪些亮点,特别是创新与突破?
  【解读】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是继中关村和东湖之后第三个自创区条例,条例结合苏南实际,有所创新与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重视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
  针对苏南产业基础雄厚,但整体处于产业链中低端,迫切需要依靠自主创新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的实际,条例将“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单列一章,在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设立、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等含金量十足的支持措施,通过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引领产业高端发展。
 
 
  2
  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围绕为科技人才松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明确“示范区内创新能力强、人才密集度高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明确“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通过实打实的措施最大限度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3
  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投融资服务
  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条例明确“支持在示范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高新区“放管服”改革。
 
 
  【问题】
  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来说,条例有哪些利好?
  【解读】
  一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明确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省级财政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是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培育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四是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在境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问题】
  条例在人才方面有哪些有效和创新举措?
  【解读】
  一是放宽人才职称评审限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畅通人才流动双向通道。
  二是加强人才服务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国外学历认证、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问题】
  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规定,对科技人员能带来什么好处?
  【解读】
  一是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明确示范区内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有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提高各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问题】
  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多保障条款,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解读】
  1
  注重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
  要求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
  2
  特别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司法保护
  规定示范区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示范区内人民法院应当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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