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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16项举措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7-20 14:53:41浏览量:字体:

近日,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16项举措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聚焦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确认为实施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建立职责边界清单,理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明确相关履职界限,防止“执法真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上岗、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承担责任等。

聚焦执法行为规范,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加快基层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装备、场所建设、执法行为、容错免责、责任追究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做好执法标准统一、流程规范;要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两法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聚焦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落实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积极开展说理式执法,将亲商理念、柔性举措融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为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提高综合执法案卷质量,规范综合执法文书制作,确保文书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用语准确。

聚焦工作职责履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业务指导、专项执法业务培训、监督和沟通协调;强化镇(街道)主体责任,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监督、考核、评价,督促司法所在基层综合执法中履行主要协调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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